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海龍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喜崑 送 被 告 大華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五二二號九樓之五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 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 」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既表明係分別本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租賃關係有所請求而 涉訟,則關於被告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揆諸上開法條說明,自應 由受理民事執行案件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即桃園地方法院),而非以租賃契約所 合意管轄之本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提起訴訟之一部即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係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