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元翔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元翔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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