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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
元翔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柒仟零柒拾捌元,應徵

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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