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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均在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道二十之二九號」、「台北市○○區○○街一段三一三巷六弄二七號三樓」、「台北市○○○路○段一一四巷三八號二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之保證書第五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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