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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林石逢、胡兆康

  • 原告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被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石逢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胡兆康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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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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