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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
戊○○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九號一樓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二0之十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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