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 原告
- 大茂電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支付命令,惟被告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