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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
大茂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謀
被告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靖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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