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 原告
- 大茂電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謀
- 被告
-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順靖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