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 告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村 送達代收人 林純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