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加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法定代理人 潘欽章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三0號五樓之八,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