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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
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旌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旌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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