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 原告
- 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旌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旌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