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853號
- 上訴人
- 萬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