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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853號

上訴人
萬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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