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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四號

原告
鋐宙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墩德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菊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瑞勝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與原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簽訂工程契約,原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嗣於八十八年間將其業務移撥予被告承受,而瑞勝股份有限公司則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將其對於被告上開工程保固金債權讓與原告等情,惟因上開工程契約之當事人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工地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契約第二十條第四款可稽,兩造自應受上開約定之拘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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