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 原告
- 網達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雄
- 被告
- 全球商業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暉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所定網際網路服務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網際網路服務租賃契約第十二條已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任何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