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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
    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邦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被   告 邦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五號十七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七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左列事項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一、被告主張有瑕疵之二千套上網包,請分別列明係原告何時所送之物品,數量各 為若干? 二、系爭上網包因撥接電話更改致無法上網之瑕疵,合理應減少之價金若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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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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