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邦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 告 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被 告 邦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五號十七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七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左列事項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一、被告主張有瑕疵之二千套上網包,請分別列明係原告何時所送之物品,數量各 為若干? 二、系爭上網包因撥接電話更改致無法上網之瑕疵,合理應減少之價金若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