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
- 原告
- 琮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瑛瑛
- 送達代收人
- 陳淑珍
- 法定代理人
- 曾秋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