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 原 告 凱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叁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