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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
日商富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黑田祐司
被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英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固在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士林區,惟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保證書影本在卷可證(保證書第十八條),依照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明鴻

~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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