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 原告
- 日商富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黑田祐司
- 被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黃英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固在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士林區,惟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保證書影本在卷可證(保證書第十八條),依照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明鴻
~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