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六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儀霖
- 訴訟代理人
- 郭秋長
- 被告
- 鉅邦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