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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星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其秋
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複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被告
臺灣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稱日益盛微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非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七八號十樓之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曾家貽

~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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