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 原告
-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星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其秋
- 訴訟代理人
- 宿文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 被告
- 臺灣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稱日益盛微科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智非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七八號十樓之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曾家貽
~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