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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返還所有物及侵權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
兆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被告
鼎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七十一號B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及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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