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二號
- 聲請人
- 宸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其遺失支票一紙而聲請公示催告,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