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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許永煌
  • 法定代理人
    許妙華

  • 當事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所據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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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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