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號
- 原告
- 柏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美如
- 送達代收人
- 鄭錦堂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
- 被告
-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三五之一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國 住
- 送達代收人
- 蔡鵬德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