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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
德商斯瑪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富湧律師
相對人
宏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二七之一號九樓之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貳萬貳仟伍佰叁拾元 │││ 一 ├─────────┼────────────┼─────┤││送達郵費│貳佰肆拾參元 ││├───┴─────────┼────────────┼─────┤│ 總計 │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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