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冠懿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冠懿實業有限公司、丁○○、丙○○、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懿實業有限公司、丁○○、丙○○、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叁萬玖仟元 │ ││├─────────┼────────────┼──────────┤││送達郵費│伍佰捌拾玖元 │不含退郵壹佰壹拾玖元││├─────────┼────────────┼──────────┤│ 一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肆拾伍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肆佰元 │含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 │及判決正本之公示送達│├───┴─────────┼────────────┼──────────┤│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柒拾元 │ │├─────────────┼────────────┼──────────┤│ 總計 │肆萬零貳佰零肆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