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鏈鑫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一七號五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二0巷六八號三樓
- 相對人
- 丁○○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一巷九弄十二號二樓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八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五號裁定所命,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八0三號提存事件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票號:八五J00九八八E),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准以新台幣伍佰萬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0三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一張,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八0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債票即將屆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核閱,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