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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九七九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九七九號

聲請人
季德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白朝燦
相對人
富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遠明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八八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本源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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