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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告
赫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益

             送達

右原告與被告數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錢損害賠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

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另回復名

譽部份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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