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赫德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益
送達
右原告與被告數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暨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錢損害賠償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
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另回復名
譽部份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