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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
皇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王弘美
訴訟代理人
李聯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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