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皇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王弘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聯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