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勇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美惠
右原告與被告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
貳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
肆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