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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農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五十八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黃戎煥 住同右
送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

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零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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