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董芷吟
- 送達代收人
- 成介之律師
- 被告
- 鑫樓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高
- 法定代理人
- 曾繁祥 住高
林慶憲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一三巷五六號四樓之二
蔣咸青 住高
戴宗德 住高
陳雙發 住台北縣深坑鄉深坑子七八之一號二樓
徐瑞昇 住高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樓實業有限公司主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