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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四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告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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