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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485號

上訴人
廣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100,2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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