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陳介源
- 當事人廣智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485號上 訴 人 廣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100,2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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