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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陳靜芬
  •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 原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   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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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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