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
- 原告
- 彰城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輝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零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