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毓鵬即永昇土木包工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施毓鵬即永昇土木包工業 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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