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 上訴人
- 育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來順
- 被上訴人
- 德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領件記錄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