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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崇誠

  • 當事人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楊崇誠 原告因請求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 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肆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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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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