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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長和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二九三巷九弄十九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住台北縣八里鄉龍形七七巷四七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放款借據影本第十八條所載,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原告總行所在地為新竹市○○路一○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永煌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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