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風 送達代收人 郭惠櫻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仲裁判繼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 徵聲請費銀元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