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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秋風、蔡榮峰

  • 原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風 送達代收人 郭惠櫻 法定代理人 蔡榮峰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仲裁判繼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 徵聲請費銀元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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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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