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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被告
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德利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智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白德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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