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 被告
- 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德利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白德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