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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四九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皇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區○○街六一號二樓及六三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劉維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皇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行分派財產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皇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皇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前持股達百分之九十九.八八之股東,為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公司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經鈞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惟因清算完結後,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始通知相對人公司尚有二筆應退稅額,為此聲請選派劉維宇為相對人公司之重行分派財產之清算人,以利清算完結後事務之進行,並提出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影本二份、股東名冊乙份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七五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曾家貽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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