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四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網路工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網路工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網路工房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網路工房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股東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簿冊及文件清單、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