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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洪錫欽律師

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份有限公司繼續六固月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所提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十一條固有明文。然查:本件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函覆稱:相對人公司已於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七日經宣告破產並進行破產程序等情,有該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二0二0四二0五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經宣告破產,當無再行裁定解散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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