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號
- 原告
- 柏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美如
- 送達代收人
- 鄭錦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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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叁拾貳
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