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建字第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建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弘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義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承攬合約第二十條附則第六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