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普碁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慧伶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事務所係設於宜蘭市○○路八十五號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兩造所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十條之規定,已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