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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原告
育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貳佰肆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

肆拾陸元,尚欠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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