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育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
仟貳佰肆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
肆拾陸元,尚欠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